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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检察

发布时间: 2023-04-28 16:15:17   作者:贾宇   来源:中国法学   浏览次数:740


     作者贾宇,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层面,实现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在数据层面,实现被动监督向能动检察的新跨越;在平台层面,实现应用辅助向模式变革的新跨越;在赋能层面,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新跨越;在治理层面,实现职能延伸向价值重塑的新跨越。为夯实改革机制并持续推进改革,需要建立高效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机制体制,构建理论、制度和话语体系,抓实数字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

数字检察改革  法律监督  大数据  社会治理  重塑变革

目  次

一、数字检察改革动因

二、数字检察改革要义

三、数字检察改革路径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和迭代提升、社会联结形式和方式的迅速变更,促使司法发生数字化转型。在数字化浪潮下,国家治理对象和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无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都离不开大数据。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必须跟上、适应,既要抓‘本’的提升,更要有‘质’的嬗变。”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方式依赖案卷进行被动审查,无法完全适应数字化形势并成为有效治理手段。面对这一监督困境,数字检察改革需要向大数据充分借力,对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有效监督,对检察工作运行机制进行前沿探索。为此,本文立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以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为主线,剖析数字检察改革的动因和要义,在厘清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数字检察改革的实施路径。
一、数字检察改革动因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突出强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标新时代党和人民对检察履职的更高期望,检察机关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直面《意见》指出的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执行和实施的短板,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这一核心问题。如何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如何更好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
(一)检察工作现代化背景下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现状和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质效从根本上决定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监督价值的彰显,是检察履职和检察改革的永恒主题。检察工作现代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到法律监督的质量硬、效率高、效果好。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在监督质效上存在亟须补齐的短板,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特征。
1.被动性。在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获取不及时,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监督的主动性、能动性不足。总的来说,检察机关缺乏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主动履职,难以全面有效挖掘违法犯罪法律监督线索。
2.碎片化。在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中,监督手段局限于人工审查,监督范围局限于个案审查,监督方式局限于卷宗审查。同时,“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部门之间若融合不够、各自为战,监督重点也易局限于单一职能、单一事项。这就容易导致法律监督工作零散化、碎片化,缺乏系统性、规模性,进而导致法律监督的整体效应不强,与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要求仍存在一定距离。
3.浅层次。法律监督属性要求检察工作对深层次制度体系形成治理效能,推动相关领域建章立制,进而形成具有长效性的系统治理。但是,受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渠道、监督能力等多方面的掣肘,法律监督工作在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上不够有力,在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中不够有为。实践中还存在为了追求监督数据,更多地监督一些执法司法小瑕疵、办理一些简单案件凑数的情况,导致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化、浅表化,人民群众获得感不强,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度不高,检察官的自我成就感也不大。
“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这三者既是现阶段法律监督质效不高的集中体现,更是长期阻碍检察机关破解监督职能虚化、弱化等难题的短板。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这些短板更为凸显。因此,迫切需要找到一把关键“钥匙”、一个关键变量,强有力地驱动法律监督工作解题破局,化被动为能动、化碎片为系统、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全方位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
(二)社会治理现代化形势下法律监督促进治理的职责和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内容和必然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进入新时代,参与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是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的使命担当。近年来,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有力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同类问题治理,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实施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制度等,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举措,取得积极效果。但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受传统法律监督工作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的影响,法律监督促进治理的力度、广度、深度受到制约。如何运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和路径,充分、高效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具体而言,新形势下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1.履行法律监督治理职责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发展格局下,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积极稳妥的检察实践,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中央《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并丰富发展了行政检察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和优化,社会治理功能进一步明确和彰显,检察工作涉及的社会治理领域更加广泛,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更加紧密,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上肩负着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各领域发挥治理效能,才能更好彰显司法权威,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放大法律监督治理优势的迫切需要。监督实质上是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预防问题的过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一方面,具有专责性优势。我国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执法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是在诉讼程序中履职的专门职能部门。基于鲜明的政治属性和独立的宪法定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启动更加多元,既可以依申请启动,也能依职权启动;手段更加多样,不仅个案“治标”,更能类案“治本”;范围更加开放,党和国家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赋予法律监督更多内涵,使之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另一方面,具有程序性优势。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直接、全面了解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遵循必要程序,是一种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在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能够确保及时发现、有力监督、有效纠正。就此而言,法律监督的特殊路径和方式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对于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至关重要。因而,要更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关键就是要放大检察履职的治理优势,在畅通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上,打开更大的切入口、突破口。
3.提升法律监督治理效能的价值追求。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视角,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既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对法律监督功能的极致追求。紧扣服务大局大势、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公共利益短板弱项、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高质效法律监督,为找准、破解、预防隐蔽性、深层次、“老大难”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如同“行医看病”一般,由外在的“病征”挖出内在的“病根”,促进某一类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的系统治理,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同时,也有力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共同目标,是“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体现。通过协力破解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既增强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提升了被监督者的认同感、信服感,继而更能凝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识,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当前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的参与度、覆盖度、贡献度上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亟须找到一个关键变量,破解掣肘因素,把关键变量转化为最大增量,充分展现法律监督在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价值。
(三)新时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契机和路径
当今时代,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数字技术是未来竞争的利器。新一轮科技革命通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对社会联结方式产生深刻影响,社会环境变迁虽然对国家治理形成挑战,但也为治理能力突破提供重要契机。新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重点就是要找到关键变量和核心路径,实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裂变效应。基于三个层面的考虑,可知答案就在于新科技革命的核心——数字革命。
1.时代层面。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不断改变人们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并带来潜在风险。”与之相应,新型违法犯罪也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社会治理形势呈现新变化新特征。基于此,检察机关必须关注、回应数字革命,深刻认知其内涵、特征、作用以及对检察工作的巨大影响。正所谓“不进则退”,与数字化的脱节,就是与现代化的脱节。
2.全局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顺应大势、把握未来,作出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决策。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数字化改革对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系统性重塑,“是一项重大集成创新的硬核改革”。对检察机关来说,数字化改革推动了检察改革的转型升级和全面深入。积极适应、投身这场硬核改革,是融入数字战略全局的必然要求,更是把握检察工作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崭新机遇。
3.战略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数字革命不仅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一场生产、生活、治理方式的系统性重塑变革。检察机关适应数字革命,不能仅仅停留在检察工作的技术化、信息化、网络化层面,而是要紧扣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和功能价值,让数字化为从根本上实现监督质效大飞跃、社会治理大作为,提供开创性、变革性、颠覆性的巨大动力和发展源泉。这也不仅仅是要重视大数据的开发利用,更是要抓住数字革命的本质,从整体上系统重塑法律监督功能、模式、流程、手段和体制机制,使其能够促进社会治理从低效到高效、从被动到主动的深刻转变,真正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蝶变”。
在全球性的数字化时代语境下,检察制度要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深入检讨、开拓创新,促使传统检察制度在新的司法环境下,能动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深度契合数字化时代司法环境的变迁。

二、数字检察改革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对检察机关而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法律监督模式深层次变革提供了重大机遇,为检察机关契合新时代高质效履职开辟全新路径。数字检察作为一项革命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核心要义在于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变革”,这既是“本”的提升,更是“质”的嬗变。把数字革命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是检察机关聚焦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使命职责。以浙江省为例,该省检察机关从2018年开始率先探索实践大数据法律监督,研究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财产刑执行一体化监督等智慧检察系统,以及“非羁码”“案件码”等一批数字检察品牌,并率先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规领取养老金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数字检察改革进路中,需要不断迭代深化对数字检察理念、思路、目标、任务的认识,积累适应数字革命的规律性经验,以此持续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探索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路径,以数字化改革创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前所未有、通向未来的新跨越。具体而言,要从五个维度认知和实践数字检察的整体改革架构,从而有效驱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
(一)理念:从技术理性到制度理性的新跨越
与传统信息化工作不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在此理念下,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数字检察也是如此,不能停留在工具论上去认识把握。它不单是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器”,更是检察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道”,与以往的检察工作信息化有本质区别。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引领性。数字检察旨在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使之发挥全方位的引领作用,最大化激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和功能潜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数字检察在微观层面和现象上是经数据归集和数据碰撞导出批量类案线索,但在宏观层面和本质上是数字时代法律监督新战略、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征程。它不仅注重数字化技术,更强调数字化意识、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不仅注重数字赋能,更强调改革的一体化、全方位和制度重塑,是检察工作打牢高质量之基、激活竞争力之源、走好现代化之路的总抓手。
2.整体性。数字检察是从整体上对法律监督工作传统思维方式和路径的革新,是一次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重塑变革。其不仅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颠覆性创新,更是对检察工作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的系统性重塑,是对检察干警的数字意识、数字思维和数字能力的全方位培育。这是一项全方位、一体化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各条线一体推进、全面贯通、高效协同,需要“四大检察”的全面融合和全体检察干警的整体参与。在纵向上,实现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应用场景创新相结合;在横向上,实现系统融合、综合集成,发挥全局一体的最大效应,共同打开法律监督功能价值的新空间。
3.撬动性。以往的检察信息化建设,更多侧重于研发应用卷宗内容自动抓取、瑕疵证据智能分析、量刑建议智能研判等办案辅助系统,或者搭建智能化、便民化的司法服务平台和检务工作平台。与此类偏向辅助性、服务性、事务性的信息化建设显著不同,数字检察基于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围绕监督质效上如何更加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监督模式上如何摆脱个案审查、案卷审查的被动性和局限性,监督手段上如何破解信息不畅、线索不多、刚性不足等瓶颈难题,通过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监督质效跃升和检察价值追求,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检察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对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发挥鲜明的撬动性、主导性、支撑性作用。
(二)数据:从被动监督到能动检察的新跨越
在“万物互联”的当今社会,数据迸发出的巨大价值,让人们更加坚信数字时代的必然走向和实现路径。当然,海量数据中也隐藏着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社会治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等问题线索,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全新视角和巨大空间。要深化研究运用大数据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助力国家治理,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连。”比如,通过比对海量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可排查出大量非正常借贷纠纷案件线索,相关的“虚假诉讼”问题线索便能清晰展现出来,从而为促进“虚假诉讼”深入整治提供重要手段。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石,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出击的撬杠。实践表明,通过数据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如同“过筛子”,往往在数据碰撞后呈现出来的交集点、异常点中显露出线索。数字检察改革,就是要激发“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被动性、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突出难题,全面激发内生监督动力,更加精准、有力、高效践行能动检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展现更大作为。要利用好大数据这座“富矿”,首要前提就是获取数据资源。聚焦这一先决条件,检察机关应从内、外两方面下功夫。
1.盘活内部数据资源。检察机关在数据资源方面并非天然“一穷二白”,只是很多时候内部办案数据处于“沉睡”状态,数据价值还没有被最大化地挖掘出来。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渠道,都蕴藏着宝贵的数据“财富”。通过充分开发、整合、运用检察机关办案数据资源,唤醒激活检察机关内部“沉睡的数据”,将之运用到分析研判中,可为检察机关提供大量的法律监督信息线索,为推进数字检察、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比如,实践中存在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即利用“空壳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实践中,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争议案中发现,涉案公司存在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方式虚假注册登记公司的情况,且部分公司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刑事犯罪。通过分析案件特性,该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涉及虚假注册登记公司的刑事案件进行数据摸排,梳理出异常企业200余家,发现工商注册监管漏洞,从而有效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并通过协同建立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案件线索移送等机制,协力促进“空壳公司”问题整治,堵塞监管漏洞,有效维护了当地公司登记秩序和营商环境。
2.攻克外部数据壁垒。长久以来,执法司法部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掣肘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瓶颈难题。这其中有技术因素,也有政策因素和执法司法部门思想认识因素,导致打通数据壁垒困难重重。因而,破除“信息孤岛”,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同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抓住“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落实。2021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加快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打破数据壁垒,明确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可见,中央对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地方也在积极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例如,浙江省从2017年开始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着力打通政法各单位办案平台。目前,该系统已实现全省三级777家单位全贯通,完成257个业务流程上线,99%以上的刑事案件实现全数字化线上移送。2021年11月,浙江省出台《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对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完善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进省内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在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破解“信息孤岛”“数据壁垒”这一难题的同时,要把确保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安全摆在不可忽略、重中之重的位置。数据共享是先决条件,数据安全是必然要求,要始终把“共享”和“安全”作为并驾齐驱的要素和原则来研究和考虑,统筹推进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防护,做到既充分共享,又保障安全。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分类采集、充分汇集、及时交换和实时共享,切实打破执法司法部门数据壁垒,以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高效运用,有力促进执法司法的高效协同,整体提升执法司法的质效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同步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制定并实施周密、可靠的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将数据安全贯穿于信息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时刻警惕数据安全隐患,及时开展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切实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安全、保密。
(三)平台:从应用辅助到模式变革的新跨越
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并非就直接拥有了监督线索,而是需要进一步开展数据的运用、碰撞和演算。因而,必须建设一个行之有效的“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综合集成数据、算法、模型、算力等要素,形成以数据计算分析、知识集成运用、逻辑推理判断为核心的智能化系统,来承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浙江省已率先探索建设这一平台,并将之运用到法律监督实践中。该平台的架构、功能和运用,贯穿了数字检察的改革理念、目标任务和实践要求,不是普通的应用辅助,而是践行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的重要载体,在检察数字化改革中发挥“大脑”的作用。其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其是数据平台,更是建模平台。“有”数据是重大前提,“用”数据是更大关键。数字检察的重点就是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的碰撞、比对和分析,从而发现深藏其中的监督线索。“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围绕数据的归集管理和建模分析,重点构建了“数管中心”和“建模中心”。“数管中心”对检察机关已收集的检务、政务、政法、社会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予以汇总,检察官根据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实践需求,在该中心“一站式”完成数据检索和使用申请。获取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后,检察官则进入“建模中心”创建监督模型,通过模型算法从海量数据中碰撞、筛选出监督线索。“建模中心”将数据输入、输出和常用分析算法封装成“算子”,检察官基本上无需书写代码,运用“算子”可直接创建监督模型,实现建模过程“零代码”。比如,某基层检察院通过深入研判近年来辖区内毒品案件,发现个案信息碎片化导致未能查证一些毒贩的真实身份和毒品流转去向,便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数管中心”集中采集录入涉毒人员的身份、社交账号、支付交易账号、上下家关系等信息数据,并获取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据等,搭建涉毒、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继而,通过“建模中心”构建数字模型,依托“算子”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80多条贩卖毒品刑事犯罪立案监督线索,联合公安机关查实、破获相关贩毒案件以及关联的洗钱、新型毒品寄递犯罪案件,促进了当地涉毒犯罪领域治理。
2.其是技术平台,更是办案平台。“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具有技术性,但本质是办案平台。其目标不是供技术人员专享,而是要紧扣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要求,深度嵌入每位检察官的日常办案过程,做到“人人都懂、人人会用”。平台是统一的,但数字模型构建是开放的,无论是“一站式”检索申请数据,还是建模过程“零代码”,都最大程度地为检察官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便利,大大降低技术门槛、提高大数据法律监督效率,既实现从数据查询、建模分析到线索输出的数字办案业务闭环,又实现数字技术和监督工作的深度融合、日常融合。检察官依托模型算法,便能从海量数据中碰撞、筛选出法律监督线索,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跨越。比如,某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个别基层人民调解员通过虚构调解案件、伪造材料骗领调解补贴,导致部分群众不知情地被“司法确认”;还有一些当事人通过虚构劳动报酬纠纷等形式恶意串通,利用虚假司法确认使平等债务获得优先受偿或规避债务执行。该市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汇集民事裁判文书、人民调解案件等信息数据,并开展数字建模,依托大数据碰撞,精准筛选出一批违法犯罪线索,统筹市县两级院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检察侦查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查获虚假司法确认案件578件、涉案金额630余万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人员6人,并联合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虚假司法确认程序专项治理,形成虚假司法确认联防共治的新格局。
3.其是监督平台,更是治理平台。该平台通过数据建模,在为开展类案监督输出批量线索的同时,也为促进特定领域系统治理提供了方向。“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为此专门构建“场景中心”,立足类案监督,打造面向领域治理的数字监督具体场景,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监督治理专项行动输出线索。平台上所有数字监督场景都按照“业务端”和“治理端”分类,将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理职能有效融合。“业务端”基于“四大检察”监督职能,集成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重大刑事犯罪检察、经济刑事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8个领域;“治理端”聚焦监督领域,集成执法司法、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国资保护、民生保障、公共安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8个社会治理领域。目前,平台已上架“套路贷”虚假诉讼、违规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车辆保险诈骗、司法网络拍卖等30多个监督治理场景,且在不断增加新的场景,充分展现和有力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
上述特性使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在数字检察改革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托平台开展从个案到类案、从类案到系统治理、从数据共享到工作协同、从规则提炼到复制推广的数字检察工作,有望实现乘数倍增的监督效应、聚焦治理的穿透效应、部门多跨的协同效应和一体贯通的整体效应。中央政法委《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把“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作为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重要举措之一。该平台在提供基础支撑的同时,也强有力地引导、驱动着检察官不断转变监督思路、适应技术革新、把握改革要义,从而不断深入推进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促进法律监督质效跃升。
(四)赋能: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新跨越
“数据、算法和算力成为新兴的发展动力和技术支撑。”从“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架构和特征中可看出,数字检察的重点工作不在于研发各类智能软件和数字应用,而在于以数据为基础、以平台为支撑,使检察官将算法、算力运用到法律监督工作中,系统重塑法律监督模式,用数字空间打破传统法律监督的时域限制,为法律监督提供发展动力和技术支撑,实现从“办一案”到“牵一串”的跨越性一步。围绕“赋能”目标,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可逐渐梳理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一般规律。
1.解析个案、梳理要素。大数据的比对、碰撞首先要有明确方向,数字监督模型的构建也不可能凭空臆造。实践中,数字检察的发起点和突破点在检察官日常办理的个案当中。大数据法律监督通过敏锐挖掘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方法,从个案中梳理分析出所需的具体数据和碰撞方向。比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时发现,执行期间在被执行公司法人对公银行账户中存在大量转入流水和余额的情况下,当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该公司此后多年正常纳税、经营的情况下未恢复执行。通过分析该案特性,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存在对被执行对象财产情况调查不彻底、终本执行程序不当、终结程序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等类案情形,进而梳理出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以及执行对象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房产车辆信息等数据要素,开启了“数字赋能监督”的第一步。
2.构建模型、输出线索。检察机关围绕典型个案“解剖麻雀”,根据数据需求和碰撞方向,依托“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调取所需数据,创建监督模型,有的放矢地开展大数据的比对、碰撞,发挥大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输出批量问题线索。以上述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为例,检察机关通过提取相关数据,构建数字模型,对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信息、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了一批可能存在执行期间被执行对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执行等违法情形的案件线索。
3.问题核实、类案监督。通过数字监督模型输出的只是异常数据线索,并不直接等于已查实的监督案件。要使线索最终成案,仍然需要有效融合“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要以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的思维和方法贯穿其中,对问题线索展开全面、深入、高效的核查,把线索查深查透、把事实查清查明。比如,上述基层检察院在数据筛查后,对问题线索开展进一步核实工作:核实相关房产是否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核实涉案车辆的品牌、车型、年限以及是否被强制报废等信息,估算车辆现有残值,结合涉案标的金额以判断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执行价值等相关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最终查明有50起案件存在终结本次执行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就此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当地法院及时恢复执行一批案件。该基层检察院同时以本次监督为契机,与当地法院联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集中清查工作专项行动,建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执行规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4.一地突破、全域共享。数字化改革的一大特征和要求就是“贯通”,贯通是实战实效的前提,实战实效是贯通的目的。“贯通”也是数字检察的重大理念,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取得重大实战成果的关键所在。所谓“贯通”,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一体推动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集成突破和整体效应。在各地有力突破某一领域类案监督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经验,按照“系统抓、抓系统”“领域抓、抓领域”的方式,部署开展全域专项行动,推动类案监督在省域层面全面铺开、滚动发展。比如,在总结、提炼上述基层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数字检察监督的经验基础上,及时在省域层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扩大类案监督成果。2021年,该省检察机关共排查出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监督线索2739条,立案办理2012件,有效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
由此可见,要做好、做成“数字赋能监督”,并非在大数据海洋里随手“摸鱼”,而是要有章有法、摸索规律,实现有方向、有成果、有价值的赋能。上文提到的各地检察机关在“空壳公司”案件、贩卖毒品案件、虚假司法确认等领域开展的大数据法律监督,都是牢牢把握“数据”这一关键要素,依托“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按照上述“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输出线索”“问题核实、类案监督”的路径,发现并查实一批法律监督线索。其成功经验经过总结、推广,推动形成省域数字检察专项监督,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
(五)治理:从职能延伸到价值重塑的新跨越
在数字赋能下,法律监督数量会产生指数级的增长。但监督数量不代表监督力量,更不代表监督价值。依托大数据赋能开展类案监督,要以发现和监督纠正深层次问题为导向,更加有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而不是盯着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小瑕疵,用大数据来追求监督数据的冲量。追求法律监督高质效,就绝不能就案办案,而要以“监督促进治理”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在以往传统检察工作中,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办案监督的职能延伸,但正如上文所述,受以往法律监督工作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的影响,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优势发挥和功能体现还不够全面、充分。数字检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大突破口和最佳切入口,通过将类案监督打造成“治理场景”,在全面激发法律监督内生动力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促进了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是实现从传统检察职能延伸到新时代法律监督价值重塑新跨越的关键桥梁,让法律监督在数字赋能下不仅有量的增长,更有质的跃升。
1.类案监督势必引向系统治理。类案监督透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总结、发现共性、普遍性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扩散效应。数字检察依托大数据赋能,具有线索发现更具主动性、全面性和充分性,以及类案监督更为精准、深入、系统等显著优势,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跨越的同时,也自然地把监督工作引向系统治理。比如,某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发现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依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过比对刑事生效判决和养老金发放数据,在发现批量问题线索、开展类案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发现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的监管漏洞,相继推动市级、省级、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防范查处长效机制。又如,某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虚构轻微刑事案件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随后通过分析研判这一个案,充分运用刑事生效判决数据和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据、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人员数据等进行碰撞,不仅发现了此类情形的类案线索,还挖掘出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帮助虚构犯罪情节的徇私枉法犯罪线索,并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刑满释放与继续强制戒毒的衔接,实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
2.系统治理有力放大监督价值。监督促进治理,不仅仅是在发现监管漏洞后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了事,也不是要“大包大揽”,而是要在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的同时,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的“我管”,积极协同并促进其他职能部门的“都管”,通过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等,依法能动履行好“治已病”与“治未病”的诉源治理职责。在切实促进一域治理、使同类普遍性问题得到根治过程中,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也得到充分展现。比如,某基层检察院通过办理非标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汽油柴油)公益诉讼个案,发现部分用油企业和民营加油站存在违规销售、使用非标油问题,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入手,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手段,根据大型危化品车辆装卸货时间长、需储油设施接驳和运输成本高等特点,通过对比分析关联车辆运行轨迹、时间、空间地理信息等数据,精准锁定油品装卸货地点和数量,进而展开深入调查,并通过碰撞税务数据挖掘出偷逃税违法线索,查明违法事实,有效打击成品油经销商偷逃税、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此构建数字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场景,联合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挖出地下非标油黑灰产业链,有力推动全省“成品油综合智治”一件事多跨场景改革,为该省乃至全国破解地下非标油市场监管难题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可见,数字检察有力地将数字效能和法治效能紧密融合,形成更大的社会治理效能,为检察机关将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做成保障“中国之治”的“大文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契机和强劲动力。因此,“监督促进治理”既是数字检察的工作要求,更是具有重塑性质的价值追求,把追求个案正义提升到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的更高追求上,是对传统办案价值的升华与重新定义。

三、数字检察改革路径

数字检察改革是一次重大集成创新的硬核改革,事关贯彻落实《意见》的全局,事关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面对这场全新、艰巨的硬核考验,检察机关既要有清晰、连贯的改革战略,也要有一致向前的改革实施路径,应紧扣数字检察“重塑变革”的核心要义,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数字检察改革实践不断深化、拓展、升华。
(一)建立高效工作推进机制
数字检察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螺旋式迭代工程,需要强有力的推进机制,以打造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体系,实现工作闭环管理,如此方能确保各项任务高效精准落地。
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数字检察的全方位、整体性决定了其应当且必须是“一把手工程”,一定要坚持检察长亲力亲为,既要挂帅,也要出征,扑下身子亲自谋、亲自抓、亲自干。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数字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改革进度汇报、分析难点堵点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检察长不仅要抓统筹抓落实,更要亲自参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具体案件办理。特别是随着数字检察的深入实践,在发现、解决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过程中,会遭遇不少工作难点堵点,需要检察长靠前指挥、担当作为,凝聚各方力量,实现数字办案最佳效果。同时,要建立完善专班机制,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数字检察工作专班,形成高效协同、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健全清单式、项目化运行机制,强化工作协同,紧盯任务进度。在专班化运作下,按照责任清单化、履职具体化、进度可视化、结果可量化的要求,既抓质量又抓效率,确保所有任务按时保质逐一落实到位。
2.创新实战实效机制。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就是要体现在实实在在的数字检察办案实战和监督成效上。要紧扣大数据法律监督实战实效,探索建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并设立研判综合组、数据保障组、协调督查组等专业工作组,着力发挥“中枢大脑”的作用。指挥中心要做好大数据管理归集、监督线索分析研判、监督经验复制推广、数字监督专项行动部署开展等重点工作,打造检察机关纵横一体的数字检察办案格局,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同时,加强对在办数字检察重点案件“一本账”清单式管理,将专项监督或新领域监督取得重大推进成效、对推动重大领域社会治理或多跨场景建设有较高价值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件,纳入“一本账”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滚动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集中力量抓重点、抓进度、抓成效。此外,要积极借鉴企业搭建“增长团队”、激活企业效益的做法,集中一批精干检察官组建专门研判数字检察办案的“监督增长团队”,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快速增长机制,不断深化、扩大实战成果。
3.优化评价激励机制。改革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双向发力的规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加强自上而下系统谋划推进,又鼓励支持基层积极创新。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统筹引领、工作指导,坚持系统思维、系统观念,建立健全科学考核评估体系,加大数字检察在考核中的比重,量化目标、明确要求,形成上下“一盘棋”,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积厚成势。同时,实行争先创优的“赛马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会、举办创新应用创意设计方案评选活动、开展数字检察示范院评比等多种形式,鼓励各地检察机关既重视全省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又重视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开展差别化探索、创造性实践,积极比学赶超、互促互进,有针对性、精准地抓好各项任务落地,在数字检察实战中奋勇争先、突出实干实效,形成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改革局面。
(二)完善数字办案配套体制机制
数字化改革的一大关键词就是“多跨”,即围绕改革需求积极打造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应用场景。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数字化办案一体化、信息共享和治理协同,都是对外“多跨”的体现。在检察机关内部,数字检察模式也面临着“多跨”的紧迫需求。数字检察让法律监督工作不再局限于个案和卷宗,也不局限于单一事项、单一职能,而是打破区域和空间限制,覆盖执法司法流程的每个节点,呈现跨条线、跨职能、跨区域的特征,因而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承接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要求,这也是数字检察“重塑变革”内涵要义的重要体现。归根结底,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融合”上做文章,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多跨”。
1.探索打造最小数字检察办案单元。数字检察要求检察机关把大数据法律监督作为常态,深度融入检察官日常办案全过程。要落实好这一要求,就要着力打造数字办案的一个个最小办案单元,由一定的人员组成一个数字检察办案团队,把数字办案工作量化、压实到每一个团队。这种办案单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员叠加,而是打破“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固有分工,推进融合式办案、团队式研判。要围绕数字检察实战要求,强化常态化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统一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跨业务跨部门开展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这不仅仅是人员的“合”,更是职能的“融”。比如,运用大数据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既涉及对民事“假官司”的民事检察监督,要依法监督纠正错误民事裁判,又涉及刑事检察职能的发挥,要依法打击涉“套路贷”刑事犯罪。因而,可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检察技术部门的检察人员组建成数字检察办案单元,融合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着力形成“兵团作战”的最优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
2.强化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机制。个案审查是开展法律监督的传统路径,也是开启数字检察“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办案模式的关键起点。但大数据法律监督不仅要从个案审查中发现问题,更要强化数字分析研判,核实查明数据碰撞筛选出的类案线索,深入挖掘和促进解决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因此,整个过程除案件审查之外,同时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及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审查、调查、侦查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三种法定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三者之间具有融合性、同质性,特别是所获得的证据对任何法律监督事项都有证据力,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共存于同一个监督事项之中。审查、调查、侦查的融合,既是思维的融合,也是方法的融合;既是手段的融合,也是线索的融合;既增强了法律监督的系统性,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要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就要在思维方法上从单一调查向“三查融合”转变,结合数字办案单元的打造,推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人员、线索、手段等各方面融合。上文所举净化“空壳公司”、整治“非标油”、依法监督纠正违规领取养老金等数字检察案例,都充分运用了“三查融合”的思维和方法。
3.推进数字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事项作为案件办理,将内部的监督流程管理和外部的监督程序结合为一体,这是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数字检察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必然要求。按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从每一个法律监督个案入手,建立“个案挖掘、线索建档、数据筛查、调查核实、实施监督、系统治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综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手段、融合“四大检察”职能,力求把每一条数字监督线索真正查深、查透,把事实查清查明。这不仅有利于避免有数字监督线索但不解析、不建模、不核查,或者重监督轻治理、重制发检察建议轻跟踪问效等问题,也有利于落实“三查融合”机制、发挥数字办案单元作用,确保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序、有责、有力、有效,切实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闭环管理。
(三)构建专门理论、制度和话语体系
数字检察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要实现一步步深化、拓展和提升,必须在推进应用实践的同时,重视加强理论研究、制度规范和话语体系建设,为凝聚改革思想、锚定改革方向、深化改革实践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同时也通过理论创新、制度重塑,更加全面、系统地呈现改革成果。
1.重视理论体系构建。数字时代的变革发展是数字法治的强劲驱动力。理论通常是先导,但在数字法治方面则是实践先行,数字法治的实践已经远远跑到了数字法治理论的前头。数字检察也是如此,实践跑在了理论前头,无前人经验可供借鉴,是片“新蓝海”。在此情形下,数字检察的理论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要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强对数字检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规律以及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实践的总结提炼和理论研究,形成包含数字检察本质属性、总体定位、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方法路径等内容的一整套完备的理论体系,推动改革实践上升为理论成果,以健全、成熟的理论体系引领实践进一步提升,集中展示检察数字化改革的理论认知水平。
2.重视制度体系构建。从长远看,数字化改革能否落地,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制度重塑。只有通过制度重塑,才能更好地固化改革成果、放大改革成效。制度重塑的关键,是要在组织架构、方式流程、作战方法上适应改革需求,激活内生动力,促进实战实效。围绕这一要求,要依循数字检察实践规律,构建一整套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实战方法、方式流程、工作规范和体制机制等,有针对性、实效性地承接、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对于上述数字检察组织领导机制、实战实效机制、评价激励机制,以及打造数字检察最小办案单元、“三查融合”、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一系列改革实践,都要提炼、固化为制度成果,形成制度规范体系,以持续推动数字检察改革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展现检察数字化改革的制度理性。
3.重视话语体系构建。数字检察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场景”“多跨协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等一系列的新概念新术语,对这些关键概念和术语进行汇总、梳理、研究,对其内涵定义加以提炼固化,打造统一、明确的话语体系,对于解决改革过程中因术语不统一而导致的信息沟通受阻和工作不协调等问题,促进检察机关各地各条线“大兵团”作战、校准工作跑道、提炼复制实践成果、塑造数字检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重视数字检察话语体系的标准化构建,推进概念术语的统一规范,形成通用基础的改革语境,引领检察人员迅速融入数字检察话语体系,精准把握检察数字化改革要求。
(四)夯实数字检察队伍建设基础
数字检察是对检察人员履职能力的一次重大实战考验,更是适应时代变革、引领现代化的全方位能力重塑。要紧扣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把学习培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数字检察推动新时代检察人员法律监督理念、本领的革新和跃迁,不断提高其对现代化、数字化的把握能力、引领能力、驾驭能力。这需要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1.突出理念转变。要深刻认识培养“数字检察人才”,不是简单等同于培养“数字技术人才”,而是培养能够统筹运用数字认知、数字思维、数字技术,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要推动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自觉朝着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数字化改革的复合型人才方向努力,破除法律监督工作的传统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把数字化意识与“三查融合”意识、依法能动履职意识、参与社会治理意识相结合,以数字检察的新思维新理念打开检察官思想认知和能力发展的新空间,实现从“要我变革”到“我要变革”、从“适应变革”到“引领变革”、从“承载压力”到“释放张力”的转变和跃升。
2.突出办案指引。“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数字检察立足于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但与法律监督工作的传统模式、方法、手段、路径又有着本质区别。要让检察官准确、深入地理解和领会其中要义,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选取各地已经成熟、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的数字检察案例,制成办案指引供全体检察干警学习、参考。相较于传统的办案指引,数字检察办案指引更加侧重介绍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结合思维导图、数据模型、数据分析步骤、办案心得等形式、内容,更加直观、明了地引领检察干警理解、掌握数字检察的办案要领、一般规律和方法步骤,使之甚至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在本地区开展相关领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不断拓展监督治理成效。
3.突出应用普及。将常态化使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和已成熟的数字监督场景,列入检察官业务培训的重点。通过平台、场景的日常熟练应用,推动各业务部门、每一位检察官不断强化数字意识和思维,提升数字能力和方法。要让检察官真正认识到数字检察就是办案、监督本身,是检察办案方式、监督方式、治理方式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变革,从而切实把数字办案作为工作常态,积极运用数字化思维、技术,善于在办案、监督中解析数据元素、构建数字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开展线索核查、取得监督实效。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应通过持续的实战实训,不断激发检察官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创新创造活力,深化其对数字检察“重塑变革”的认识理解。

四、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4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提出“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论断,并作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为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以“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在探索实践过程中也生动、鲜明展现出了牵引力、生命力和驱动力,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适应数字文明提供了重要实践路径。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全面部署。以数字检察驱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是检察机关融入新时代科技革命、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改革,不仅在实践层面是新事物、新探索,也在理论层面为检察制度理论体系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开启新的时代命题。这项具有“牵一发动全身”意义的改革,有赖将来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予以深化、拓展、创新,推动数字检察改革进一步理论化、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以大数据的深度、充分运用,更加有力牵引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