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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1-08-17 09:12:54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725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中央、省、市“三个规定”有关要求,多种形式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政策宣讲和警示教育,坚持“逢必录”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2021年上半年共主动记录重大事项28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7件,占61%;办公室填报1件,占3.5%;第二检察部填报3件,占11%;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占14%;第四检察部填报1件,占3.5%;第五检察部填报2件,占7%。现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