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新闻 > 天新检新闻 > 正文

首例!天府新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审判监督案获改判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01:10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347

  近日,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郭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监督案,经成都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案件缘起2017年,郭某某向前夫张某某的养母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后郭某某未按借条约定向李某某归还本金和利息。


  2019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郭某某否认与李某某约定了利息,辩称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是给银行的利息。原审法院采纳了郭某某的辩称意见,判决对李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仅支持了李某某要求归还本金的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仍被驳回。后李某某向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受理李某某监督申请后,案件承办人了解到李某某系退休教师,现已86岁,老伴已去世,个人独自生活,膝下仅有养女张某某,每月仅有退休金,生活非常拮据,且其家距天府新区检察院有几十公里路程,要多次换乘公交车、地铁。考虑到李某某年事已高,又未委托代理人,来检察院非常不方便,为防止李某某在途中发生意外,承办人主动与李某某约定,需要沟通时,由承办人到李某某家中沟通交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驾车到李某某家中核实情况,答疑解惑。


  经核实发现,郭某某系张某某的前夫,2014年3月郭某某找到张某某,希望张某某从银行帮其贷款,由他来按月支付利息并最终归还本金。张某某帮郭某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郭某某拿到钱后并没有按月支付利息,前期每月利息均由张某某向朋友借钱归还,但因张某某无工作,后期借钱难度越来越大,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多次上门追债。张某某因担心养母李某某经受不住打击,不敢向李某某诉说此事,只好四处躲债。


  2015年6月,李某某听说了此事,在其追问下,张某某才将实情告诉了她。为了减轻张某某压力,李某某将郭某某找到,商量好先由李某某帮郭某某结清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郭某某再还款给李某某。次月,李某某将与其老伴辛苦工作几十年的积蓄全部取出,帮郭某某结清了借款,但后来郭某某并未向李某某归还。


  2017年,在李某某的要求下,郭某某向李某某补打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40万元,其中10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共计4500元,30万元按每月2400元支付利息,以上所有本息于2018年3月归还”。


  案件到此真相大白,原审判决仅依据郭某某的庭审辩称而否定借条载明的事项存在错误。为此,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天府新区检察院提抗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该案改判,判决郭某某按照借条载明的事项向李某某支付利息。


  该案是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建院以来首例成功提请抗诉并得到改判的民事审判监督案,该案提请抗诉成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为民办实事,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撰稿/郭高 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