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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检测安全设备,企业获罚!

发布时间: 2022-06-29 16:09:35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976

 

导语: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市应急局通过案例解读、法律普及和安全提示,融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于一体,旨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例一: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案情介绍】2022年2月9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甲醛生产装置两个分气缸上各一个压力表超期未检。

【违法及处罚情况】该企业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5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MIBK罐区专用泵未设置止回阀;2.硫化钠配置区无风险告知牌;3.MIBK储罐区人孔处无受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4.硫化钠自密封管道处有产品泄露现象;5.预处理工段原辅料罐区v425液位计法兰螺丝未上齐;6.氢氧化钠泵上的接地线掉落;7.MIBK冷却水管堵塞,压力较低;8.MIBK储槽底部雷达仪表箱未套管,管口未封堵;9.MIBK输送泵转动防护罩未固定。

【违法及处罚情况】该企业较大危险因素生产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实践中,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