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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温暖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心灵

发布时间: 2020-10-15 15:29:06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489


2020年4月15日凌晨4点,刘婧与5岁的儿子正在熟睡时,邻居张强(化名)破门而入,手持凶器砍杀刘婧,刘婧用身体护住棉被中的儿子,致使自己暴露在危险中,脸部、手部、背部遭受重伤。儿子在保护之下毫发未损,但亲眼目睹母亲遭受惨案,留下极大心理阴影。

7月16日,该案移送至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办理司法救助的检察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同步开展调查。经核实,刘婧在案发前主要依靠打零工维生。案发后,刘婧因重伤导致双手致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居住母亲家中,由刘母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和儿子的日常生活。嫌疑人张强无力赔偿,为了治疗伤势,刘婧已经负债累累。而刘婧的儿子因案件造成一定的焦虑、紧张情绪,在家晚上无法独立如厕,在校出现打架等行为,心理状态不佳。

考虑到刘婧的实际情况,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从“身心”两个角度极力开展救助。

“身体”方面,及时发放救助金。9月29日,在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一致同意对刘婧进行司法救助,2个工作日后,7.7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刘婧手中。

“心灵”方面,开展心理疏导。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刘婧儿子进行心理测评和家人访谈,发现孩子的家庭心理支持较为薄弱,父亲缺位,案件发生后母亲情绪发生较大转变,对孩子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已分别针对刘婧和孩子拟定不同心理疏导方案,并将长期跟踪治疗。

下一步,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还将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要求,进一步同刘婧工作过的企业、民政部门和社区街道深入联系,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多元救助。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财产损失情况;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实践,有利于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的民生关怀,进一步密切检民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