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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大数据运用 提供更优质检察产品

发布时间: 2022-06-01 15:37:07   作者:庞伟华   来源:本站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89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实践中的深化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但也存在一些掣肘大数据发挥作用的问题。今年1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强调,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趋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据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因此,解决大数据运用在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升大数据在检察实践中的运用质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在检察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没有树立起大数据理念,对数据信息及其运用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有价值的数据没能得到充分重视,资源流失严重;部分检察人员数据采集手段依然以人工填录为主,时效性差、错漏率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得不到有效保证。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大数据潮流下,各地检察机关搭建数据平台零散化、重复化的现象突出。就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而言,由于部门间条块分割、业务分离,受到查看权限、秘密保护等因素影响,数据壁垒问题客观存在,大部分数据还局限于“内部公开”,数据共享程度较低,制约大数据的系统集成、分析应用和效能发挥。因此,破除数据孤岛,推动业务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大数据的交互性,对于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作用至关重要。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提升大数据检察运用质效必须强化以下措施:

  把好大数据源头关口。要强化数据价值的宣传引导,通过加大对典型案事例的宣传推广力度,凸显大数据在检察实践中的运用成果,让更多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了解大数据价值、重视大数据运用。要科学建立数据质量规范,为数据的采集、处理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同时配套建立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和相应奖惩机制,促进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及预处理工作。要推动传统的人工采集转变为智能采集,加大基础数据采集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利用新一代物联网传感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对各类基础数据进行实时感知采集和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建设大数据共享平台。就检察系统内部而言,数据需求较多、有一定开发能力的检察院在探索建立数据平台时,要注重统一共享技术设计方案,同步考虑数据对接、数据共享方面的技术设计问题,确保所搭建的数据平台能够在系统内实现横向与纵向的互通共享。就与其他部门数据对接而言,要以“两法衔接”为重点,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流转。要在不替换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前提下,探索建设横向的政法专网,联通各政法机关业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推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

  强化大数据人才培养。要注重加强科学的大数据运用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客观认识大数据技术,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履职办案的同时,让检察人员了解大数据技术的局限性,避免出现“唯大数据论”思想。要强化大数据人才引进工作,将具有多学科背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背景的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中,同时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创新数据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团队。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专家技术咨询库、聘请专家开展技术培训及参与技术研讨、选送检察人员实地交流锻炼等方式,借力“外智”“外脑”强化检察大数据人才培养,促进检察人员跟上大数据时代发展步伐。

  建立大数据安全规范。解决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安全隐患,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通过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建立数据资源目录、构建专项数据库的方式,保证数据交换安全通畅快捷。二是建构分级分类数据权限管理使用制度,解决不同主体在查询权限、安全保密方面的差别问题。一方面对数据内容前置审查,严格控制开放范围;另一方面采用列级别访问控制、数据访问接入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对数据查询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数据被超范围或无授权使用。三是明确防护责任基线。规范数据管理、交换、共享、运用的主体责任以及责任主体转移、数据再加工后的责任界定,构建权责明晰的数据安全防护责任体系。

  创新大数据运用实践。坚持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强化大数据运用中的实践创新,推动大数据检察运用质效提档升级。一是持续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升级。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为基础,对实践中相对成熟的数据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加快数据信息联通归集和共享,打造大数据监督平台。二是强化跨区域数据互通共享管理。坚持“需求主导、技术牵引、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建设思路,异地协同共建跨区域数据平台,为跨区域履职办案提供支撑和服务。如成渝检察机关协同开发跨省异地阅卷系统,打通了川渝检察业务数据壁垒。三是推动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议由政法委牵头,推动司法各部门加强信息共建,确保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共同推进一体化办案系统工程建设。四是提升检察服务保障效能。要注重检察大数据运用领域突破,重点围绕反诈骗、反洗钱、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结合乡村振兴、民营企业发展等中心工作,深化大数据检察运用实践,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