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头条 > 正文

最高奖励5000元!天府新区检察院出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6-07 15:05:53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724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制定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将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啥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虚假诉讼危害


  (一)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四)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奖励条件


  (一)本院管辖范围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案件;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者案件;


  (三)向本院举报时的虚假诉讼线索不属于相关部门已掌握的线索;


  (四)向本院举报后,查证属实确系虚假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依法改变原裁判结果。


  奖励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员,本院将根据查证属实的诉讼涉案虚假标的额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奖金奖励金额范围为500元至5000元。


  (一)虚假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每案给予500元奖励;


  (二)虚假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每案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三)虚假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每案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四)虚假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案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不涉及标的金额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本院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实名举报人;


  (二)同一线索被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案件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以下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途径


  (一)来访来信举报地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


  (二)电话举报热线:12309、028-67177024、028-67177048;


  (三)网上举报登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tfxqjcy.gov.cn/)点击“网上信访”。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