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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0-11-17 09:00:05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787

你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现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       

同时,你和你的诉讼代理人可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递交法律意见书、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控告、刑事申诉、司法救助、法律咨询、其他信访等事项。

 

承办检察官: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一)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五)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六)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七)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八)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十)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诉讼义务

 二、诉讼义务

(一)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四)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本告知书我已收到并知悉。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你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现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       

同时,你和你的辩护人可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递交法律意见书、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其他信访等事项。

 

承办检察官: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一)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二)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或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天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洋路169号;电话:028-61889829。)

如果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五)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六)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如需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请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七)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你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八)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如需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请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九)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十)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如需控告、申诉及申请国家赔偿,请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二、诉讼义务

(一)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二)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四)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议。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准确的,一般应予采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的《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并申请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九、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简易程序权利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权利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判: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审查起诉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告知书我已收到并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