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案件的范围: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和刑事申诉工作。
第二检察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和刑事申诉工作。
二、审查标准: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作起诉决定。不构成犯罪的作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期限:从受理到起诉,需在一个月内办结。期间可退查两次、延期三次。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