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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12 15:59:55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303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川省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九条规定》中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

 

        全省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在省内从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法律有偿服务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