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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院关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7-12 10:36:47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   浏览次数:177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整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系列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新路径,做深、做实、做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七号、八号检察建议,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检察工作与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定不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径”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充分均衡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新区贡献检察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履职。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搞超越权限的监督。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在法定的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职责。

(二)循序渐进。聚焦近年来在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领域,不搞贪大求全、无序扩展的监督。针对性地确定开展综合治理试点的领域,补强检察履职中的薄弱环节,精准发力、积极探索,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后再全方面推广开展。

(三)协同共治。筑牢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责任共同体意识,不搞单打独斗式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智慧,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以积极能动的“我管”,促进各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稳妥积极。坚守检察职能和边界,不搞“盆景式”的工作创新。坚持在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做好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在定方案、建机制、行举措等重大事项上,加强向党委和上级院的请示汇报,确保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的试点,依托具体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件办理、线索发现、治理协同、长效监督”四项机制,取得“办案有力、发现有为、协同有据、监督有效”四个成效。

(一)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探索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专业化办案团队,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整合内部资源,确保办案有力。

(二)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探索建立社会、行业、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城市公共安全共治平台,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发现有为。

(三)构建治理协同机制。探索建立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优势互补的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部门联动,共促治理能力提升,确保协同有据。

(四)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问题整改、落实、反馈等监督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刚性,确保治理有效。

四、工作重点

根据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推动危化品、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地灾防汛、城乡防火等重点领域治本攻坚”要求,结合新区公共安全实际,确定在城市燃气安全、城市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空间安全四个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以能动有力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新区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住城市安全发展底线。

(一)城市燃气安全领域。重点针对燃气经营、使用,燃气管网工程建设、燃气(具)设施、设备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老旧小区燃气设施及居民用气安全隐患;行业管理漏洞、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二)城市消防安全领域。重点针对老旧小区、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厂房仓储等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民宿、密室逃脱、充换电站等新领域、新业态的行业监管责任缺失、职责边界不清、火灾隐患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重点针对重型货车、其他客货运营车辆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违章驾驶等安全隐患和问题;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职能部门、道路运输企业、货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主体责任未落实等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四)地下空间安全领域。重点针对地铁、地下通道、隧道、城市地下管网设施设备防汛、防火安全,相关设施设备配置风险隐患排查,破坏地下空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能力等开展综合治理。

五、工作措施

(一)高质办理案件,做实检察主责主业

1、依法办理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切实履行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从严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2、依法办理涉城市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推进城市公共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对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整改工作不落实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牵头部门:第四检察部;责任部门:各部门)

3、加强对涉城市公共安全民事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涉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在定纷止争同时督促相关民事主体履行城市公共安全职责。(牵头部门:第四检察部;责任部门:各部门)

4、加强对涉城市公共安全行政案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行政机关作出涉城市公共安全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以及怠于执行等问题。加强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监督。(牵头部门:第检察部;责任部门:各部门

(二)依法能动履职,畅通线索发现渠道

5、建立检察机关常态化受邀参与城市公共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受邀参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城市公共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参与专项检查、整治的工作流程,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的职能职责定位及监督线索的发现、处理机制。(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6、健全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机制。做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完善重大事故调查机制,建立参与事故调查案件化办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具体职责、目的、重点;完善参与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内部报告、备案机制,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程序。(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各部门)

7、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涉城市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移送工作指引,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8、推进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协同办案、问题会商等公益诉讼检察与城市公共安全行政执法的相互协作与专业支持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参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效能。(牵头部门:第四检察部;责任部门:各部门)

9、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横向配合和纵向指导,建立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监督线索,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线索,建立同级移送或向上报告机制,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三)坚持分类施策,构建治理协同格局

10、建立城市公共安全治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定期就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工作交流,相互通报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就改进和提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11、完善个案、类案分类监督机制。针对个案、类案不同问题,针对性开展监督。就个案中发现的独特性问题,建立及时会商通报机制;就类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建立定期分析通报机制,有效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对重点案件、重大问题,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督办机制。(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1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推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针对办案、工作中发现的城市公共安全中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风险隐患。(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四)强化跟踪督促,确保监督落地见效

13、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机制。加强对监督意见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监督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完善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规范反馈时限、方式和流程。(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五检察部)

14、建立完善常态化“促改”机制平台。建立检察监督意见同步向安委会、应急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整改落实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检察建议公开宣告、整改落实回访等活动,督促相关单位履职。(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检察部)

15、建立“回头看”机制。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回头看”,督促了解整治情况及效果,补充完善治理意见和建议,提升治理效能。(牵头部门:第二检察部;责任部门:第一、三、四、五检察部)

六、工作安排

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上旬)

院里拟定方案下发,对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创新举措,开好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新局。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2年6月上旬至2022年12月)

围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选择确定的重点领域,全面落实工作要求,集中开展重点问题综合治理活动,厘清工作思路,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督促指导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

各部门深入分析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针对性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加大对试点工作实质化开展的督促,坚决杜绝试点工作形式化、表面化。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

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围绕试点工作目标,查找问题和不足,扎实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拓展、向更深层次发展,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质效,凸显工作成效和亮点,固化常态化的治理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要把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作为办案监督的重点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撑和制度创新,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促监督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方案规定扩展试点内容。

(二)多方争取支持,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对试点工作的支持配合。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通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媒体参与相关工作,提升试点工作的知晓度,争取各方支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三)加强协同配合,提升工作质效。成立试点工作专班,由第二检察部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第一、二、三、四、五部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工作推进。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可根据本部实际工作情况,参照院里的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工作中要强化部门间的联动,以检察一体化履职确保试点工作实效。

(四)加强工作总结,推动成果转化。各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及时推进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信息材料报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和总结材料报送及时规范。2022年12月10日前、2023年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试点工作总结,具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和推动落实情况,工作成效和制度成果。

 

附件: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专班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