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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23 09:51:26   作者:   来源:本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

 

1.周某强制猥亵案

2.戚某强制侮辱案

3.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

4.李某甲向李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5.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6.巴某甲与巴某乙、巴某丙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7.玉某诉云南省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9.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八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多家桌游剧本、电竞网咖等娱乐经营企业为推介“女仆跪式服务”“女仆助教陪玩”等服务,通过海报、传单、网络短视频等方式发布含有矮化女性地位、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部分网络短视频阅读量超500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依法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性侵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义乌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平台检索、留存固定视频、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市内有多家电竞剧本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助教陪玩”等广告,宣传下跪式端茶倒水、喂食、捏背、弯腰喊“欢迎主人回家”等仆式服务,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应制度措施,女性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案件涉及新业态领域妇女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金华、义乌两级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联合妇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同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跪式服务”等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提供的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未依法落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同年10月19日,义乌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贬损妇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建议文旅部门对提供“女仆”名义违规服务内容的企业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加强对娱乐经营活动的合规监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应制度和措施,并联合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同时,义乌市检察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建议加强涉案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防止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演变为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

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案违法广告行为2件,责令企业销毁或下架相关广告,并开展侵害妇女权益等网络低俗广告专项整治,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800余家,查处涉互联网违法、低俗广告28件,罚没款19万余元,销毁违法广告500多张,撤销灯箱广告23处,下架短视频22个。文旅部门会同公安、妇联等单位对4家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停止相关的违规经营活动,对游戏助教陪玩类服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措施,并督促12家企业完成备案登记,关停3家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场所。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对剧本娱乐场所提供外出宴席陪酒等行为进行取缔整治。

2023年11月24日,义乌市检察院邀请妇联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相关违法广告均已下架,相关企业已规范服务项目,并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制度,场所内粘贴“禁止性骚扰行为”等指示牌,设置性骚扰维权投诉电话,从业人员已参加妇联组织开展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教育培训,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同时,义乌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治理,会同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电竞剧本等娱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乌市新兴文化娱乐行业合规管理指引》,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形成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的合力。

【典型意义】

(一)针对经营者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广告营销的情形,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相关娱乐经营企业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触碰法律底线,侵害了不特定妇女人格权益。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对是否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公益诉讼办案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人格权益。

(二)针对文化娱乐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监管合力。以电竞剧本等为代表的新兴娱乐业快速发展,并衍生出电竞助教、游戏陪玩等业态。由于行业归属不清晰、管控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自发自管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妇女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我管”促“都管”,加强与妇联组织联动配合,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办案过程中同步推进行业合规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系统治理,为新兴文化娱乐产业规范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九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对全市各辖区90座公共厕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深圳市公园、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公共厕所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未达到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应达到3:2”的建设要求,导致女厕所排队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公共厕所内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也影响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正常使用。

2023年8月29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深圳市妇联代表参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深圳市公厕现有男女厕位比、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达标,损害了妇女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全面履职。同年9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全市新改扩建市政公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整改期内,全市新改扩建公厕共80座,其中新建公厕18座,女男厕位比为2:1,并在部分区域新建公厕时试用潮汐公厕;改扩建公厕62座,女男厕位比提升至1.62:1;二是对现有1482座市政公厕全面排查、应改尽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提出改造方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厕深入调研,通过新建公厕增加女厕位供给、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增加临时厕所、灵活调配男女厕位等措施解决女厕排队现象;三是对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对无障碍厕间开门方向不达标的进行调整,增设扶手、紧急呼叫按钮、低位挂衣钩等无障碍设施。

为从源头解决公共建筑中公厕建设不达标问题,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发出磋商意见书,督促该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不符合公厕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5日,深圳市检察院组织市城管局、市规自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局等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市妇联、市残联负责同志参加。经磋商,各行政机关就加快修订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规范》、推动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工作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会后,市规自局下发《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建筑中包括的公共厕所均应按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内容。

【典型意义】

(一)厕位比的优化不仅是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公共设施保障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住建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也对男女厕位比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聚焦男女厕位比这一小切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的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验收、管理等方面达成整改共识,推动女厕所排队问题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积极借力公益志愿者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本案系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在调查工作中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调查了全市各辖区共90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助力检察机关形成客观的调查结论;在听证会、磋商会上志愿者根据其自身参与调查的情况积极发表意见;在落实整改阶段参与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形成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新格局。

 

案例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会进行监督论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邕宁区人社局)依法全面履职。同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目前,已成功帮助50余名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指导协助10余名女职工获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25万余元。

2023年11月24日,邕宁区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同时,各单位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针对医院、纺织工厂、超市等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宣讲和投放普法公益广告,切实营造保障辖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监督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妇联、工会等多部门联合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与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工作格局,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十一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上述规定侵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出嫁妇女及子女众多。

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某街道办事处对向其备案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外嫁女”与本村男性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规定未尽到审查职责,损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全部已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2023年3月29日,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实地走访,发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营造农村地区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依法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职责。实践中,部分农村妇女因“出嫁”丧失“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而在“婆家”也未能及时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两头空”让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负有指导义务,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责令改正。乡镇(街道)怠于履行村规民约监管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对村规民约备案审核、责令改正等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二)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合理自治安排,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少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普遍性,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不强,即便通过诉讼维权,也面临着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村规民约侵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修订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实质化。把事后维权前置为诉源治理,从源头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把传统旧观念扭转为法治新理念,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