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期间,汪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承接项目以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13万元、美元1万元,后汪某甲向上级领导汪某乙行贿人民币20万元。天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汪某甲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职务犯罪侦防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仍然是反腐败工作链条的重要环节。天府新区检察院积极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模式,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努力在依法惩治腐败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主动建立健全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形成职务犯罪打击合力,共同推动天府新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